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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583号

王巴塔尔与侯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巴塔尔,侯海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王巴塔尔,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侯海山,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王巴塔尔申请执行侯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侯海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海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侯海山所有的大牛5头。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侯海山饲养、经营,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如需变卖应通知本院并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