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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与钟波、钟道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钟波,钟道华,陈昌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8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

法定代表人:江洋,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彬,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从林,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汉清,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波,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钟道华,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陈昌凤,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诉被告钟波、钟道华、陈昌凤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昌凤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七号(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房屋一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用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邮电宿舍2栋7-8楼(产权证号:沙字第CQ第××号)房屋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昌凤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七号(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用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邮电宿舍2栋7-8楼(产权证号沙字第CQ第××号)房屋;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业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梦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