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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36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郭营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郭营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3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周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营战,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郭营战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