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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127号

高书贵与周红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书贵,周红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5民初2127号原告高书贵,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周红博,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高书贵与被告周红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书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夏天,被告与我联系让我为其加工牛颈枷、牛卧床等,价值35万余元,谈好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订金,之后我为其加工、制作,做好后我找车为被告送去、安装,被告付了运费,给了部分货款。后经多次催要,又给过部分货款。2015年8月2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我10万元,为我出具10万元的欠条一张,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不付,连电话也不接。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红博给付我欠款10万元及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行唐县高书贵牛颈枷、牛卧床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欠款人:周红博2015.8.24被告周红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书贵从事养牛小区所用牛颈枷、牛卧床加工、制作业。2014年夏天,经人介绍,被告与原告联系让原告为其加工养牛小区所用牛颈枷、牛卧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标的价值35万余元。之后,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并为被告送去安装。后来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15年8月2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一份。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高书贵牛颈枷、牛卧床款10万元,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可证,可以认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8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平均值,即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红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高书贵牛颈枷、牛卧床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周红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