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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138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木土与被执行人陈财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官木土,陈财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木土,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财福,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上官木土与被执行人陈财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陈财福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陈财福至今尚欠上官木土劳务报酬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履行,本院现已将陈财福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多次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可能,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