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雁洲村沿江路2号自编4,组织机构代码61870969-5。
法定代表人:赵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森,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19353290-X。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俊燊
审 判 员 郭耀林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