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796号罪犯董新立,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新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董新立限制减刑。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冀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8月15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三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新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董新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董新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