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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418号

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黄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叶某,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叶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叶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诉讼费5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