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叶某,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叶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叶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诉讼费5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