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捕前住济南市历城区。201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玫瑰镇俄庄村***号,捕前住平阴县东关加油站西侧居民楼**单元***室。2009年5月26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尤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冰毒,李某某让其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鲍花苑小区等,李某某在其上线田中手中拿了0.9克甲基苯丙胺,后在鲍花苑小区东边的369KTV门口卖给孙某某0.6克甲基苯丙胺,孙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5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酒后约孔某某至平阴县东关街加油站西侧楼下,容留孔某某在其车牌号为鲁AS70**的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某酒后约程某某在孙某某的住宅内,容留程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孔某某酒后给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要吸毒,孙某某让其到平阴县东关加油站楼下,孙某某在其车牌号为鲁AS70**的车内容留孔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6日,平阴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2015年11月份容留孔某某、程某某,2016年1月份容留孔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2015年12月31日下午其自李某某处购买0.6克毒品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7日,平阴县公安局民警在济南市历城区鲍花苑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2015年12月31日其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对孙某某及孔某某进行尿样检测,经检测,孙某某、孔某某的尿样均呈阳性,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孔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卖给孙某某毒品的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孔某某吸毒的车辆照片、平阴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公(刑)决字[2009]第16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在其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31日间的15天予以折抵),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注: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21日间的15天予以折抵),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卢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