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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209号

熊国凤与吴志兵、邓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国凤,吴志兵,邓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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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209号

原告:熊国凤,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志兵,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邓惠敏,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熊国凤与被告吴志兵、邓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志兵、邓惠敏下落不明,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建兵

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

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