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209号
原告:熊国凤,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志兵,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邓惠敏,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熊国凤与被告吴志兵、邓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志兵、邓惠敏下落不明,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建兵
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
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