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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特28号

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郭杰志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郭杰志,戚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特28号

申请人: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细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0311908X(1-1)。

法定代表人:王雁冰,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幼青,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郭杰志,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戚静静,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杰志、戚静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太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