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18号
原告:徐辉,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张金楼,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徐辉与被告张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建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