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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818号

徐辉与张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辉,张金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18号

原告:徐辉,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张金楼,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徐辉与被告张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建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