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351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对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峰、崔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827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30%计算”补正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欣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