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2351号

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铁峰、崔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351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对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峰、崔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827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30%计算”补正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欣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