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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刑初656号

王瑞宁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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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65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瑞宁在其租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大英二里XX号一楼出租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出售给购买毒品人员纪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王瑞宁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作案手机一部;从纪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091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瑞宁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王瑞宁对起诉书指���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瑞宁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瑞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瑞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符殷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封 雯

书 记 员 余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