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458号原告林西县振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宗某,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霍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女,1970年1月15日���生,回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候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振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宗某、霍某、王某、张某、王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县振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由原告林西县振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