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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260号

姜立珊申请执行王麒麟、顾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立珊,王麒麟,顾霞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姜立珊,女,汉族,55岁。被执行人王麒麟,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顾霞,女,汉族,40岁。申请执行人姜立珊与被执行人王麒麟、顾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麒麟、顾霞与申请执行人姜立珊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执1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 刘 燕

审判员 : 韩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建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