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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高迎瑞、李志清、李福展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责人孙颖捷。被执行人高迎瑞。被执行人李志清。被执行人李福展。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迎瑞、李志清、李福展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544号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