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4579号
原告:韩某,女,回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代理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燕,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1,男,回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晗、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于网络中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2。原告系初婚,被告系第三次婚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年届五十,不求上进,虽然与前妻离婚十多年,但是前妻长期居住在被告母亲家中,被告可经常与之团聚。原告念及李某2太小,多年来都是争论无果又无处可去,只能忍气吞声,等着孩子长大。原告和被告结婚,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和付出,在怀孕期间也坚持照顾被告家人。被告经常没事找事,无故辱骂殴打原告,从不顾及孩子的存在与感受,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多负面影响。
被告的恶劣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已经从4月6日开始与被告分居。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缴纳李某2每年2410元的保险费。
被告李某1辩称:原告牵强的罗列出一些不符合实际且片面的原因,被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对原告的陈述不追究。原被告在一起多年,都已年近五十,一日夫妻百日恩,被告希望双方把个人恩怨抛开,注意力应集中在对孩子的抚养上,孩子年龄比较小,在完整家庭下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好处。被告有些地方的确做得不好,但希望双方能好好商量,不要动辄离婚。被告不愿同原告争论,有事好商量。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2016年8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问题产生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均应本着理解、包容和信任的态度,积极面对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包容双方在家庭、阅历、性格等方面的不同,给自己和家庭一份希望。只要原被告能够多沟通谅解,共同努力扭转感情危机,夫妻关系和好有望。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