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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4民初337号

原告张威与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威,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337号

原告:张威,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

原告张威与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威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张威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众

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