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337号
原告:张威,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
原告张威与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威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张威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众
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