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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1111号

马仁牙与苏延磊、马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仁牙,苏延磊,马永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仁牙,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延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羁押于兰州监狱。

原审

被告:马永兵,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康乐县。

上诉人马仁牙因与被上诉人苏延磊、原审被告马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26日向马仁牙送达了开庭传票,马仁牙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延期审理,经审查,其延期审理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故本院遂于2016年8月2日向马仁牙送达了延期审理申请答复及开庭传票,马仁牙未到庭,本院又于8月15日再次向马仁牙送达了开庭传票,马仁牙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仁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马仁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白丽娟

代理

审判员  冯 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