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89号
原告:张之飞,男,1982月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尔康,经理。
被告:韩文岭,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飞诉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张之飞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彦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