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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489号

张之飞与 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之飞,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89号

原告:张之飞,男,1982月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尔康,经理。

被告:韩文岭,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飞诉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张之飞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彦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