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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351号

周立新、赖祥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立新,赖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新被执行人赖祥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9民初004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赖祥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祥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祥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赖祥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15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