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055号原告方培晰,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自领,男,成年,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方培晰与被告李自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方培晰诉称,原、被告系同乡。2014年,被告找到原告,以需要盖厂房为由从原告处借走3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7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0元,并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自领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自领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河镇××村蛮子营东队,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