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484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2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于2011年3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39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吕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吕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吕民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吕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民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麦丹碧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