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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773号

杜宝岩与王福梅、王如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宝岩,王福梅,王如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杜宝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王福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如山,男,汉族,系赤峰松都宾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宝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福梅、王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明 迪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