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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02963号

尚贤彪与林加仙、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贤彪,林加仙,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02963号

原告:尚贤彪。

被告:林加仙。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贤彪与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加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贤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贤彪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贤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40元,由原告尚贤彪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