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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6号

毛争光与郭海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争光,郭海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6号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郭海田,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6号毛争光申请执行郭海田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新右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以两万元的格出售了108只羊并将售羊款交付至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郭海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