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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019号

乌鲁木齐市水务宾馆与布洁乃提·买买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水务宾馆,布结乃提·买买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水务宾馆。经营者:白水勇,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布结乃提·买买提。

委托代理人:凯麦日耶·艾克木,新疆卡玛来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水务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布结乃提·买买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务宾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钢,被上诉人布结乃提·买买提及其委托代理人凯麦日耶·艾克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乌鲁木齐市水务宾馆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布结乃提·买买提2009年5月至2015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乌鲁木齐海外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但乌鲁木齐海外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乌鲁木齐市水务宾馆。

审判长 艾尔肯·铁力克

审判员 哈帕尔·买买提

审判员 阿斯亚·毛拉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哈里木·乌拉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