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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341号

王红霞、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霞,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王红霞,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吉霞路2号南侧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146958-3。法定代表人高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霞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