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房德本。
被执行人:李建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吉019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海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65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原航 来自:
房德本与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房德本。
被执行人:李建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吉019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海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65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