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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232号

房德本与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德本,李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房德本。

被执行人:李建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吉019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海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65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