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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741号

蒋信中与南京绒乐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淘乐玩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蒋信中,南京绒乐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淘乐玩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741号

原告:蒋信中,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莹、杨斌,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绒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姚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殷善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蔚、刘其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维扬区淘乐玩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经营者:宗京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杨千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信中与被告南京绒乐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淘乐玩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臧文刚

代理

审判员  朱思源

代理

审判员  桑罗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