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6599号
原告:赵万发,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勤,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洋,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天津红桥先春园支行行长,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万发与被告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万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敬娴、李业勤,被告何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翁婿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名下账户转账十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无任何还款意向,至今未能给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原告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借款十万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向被告名下账户内打款是为了退还之前的相关款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张、客户回单一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此份证据未加盖相关金融机构的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交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是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之女赵越转账8万元,此事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3.被告提交的天津凯撒世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统截屏打印件一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此份证据未加盖天津凯撒世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提交的录音光盘一份,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5.被告提交的民事调解书一份,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翁婿关系,被告与原告之女赵越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25日赵越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5月23日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赵越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2015年7月10日,原告通过其名下账号为26×××43的账户,向被告名下账号为27×××32的账户内转入钱款10万元。原、被告未就此笔钱款的返还期限及利息作出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赵万发出具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被告何洋称原告转账10万元至其名下账户,是为了退还之前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转账给原告之女赵越的8万元钱款和被告为原告及其女赵越参加旅游活动的报名款36076元。对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借贷关系于2015年7月10日成立且已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何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万发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被告何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童文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靓怡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分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