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870号起诉人:陈文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遵化市。2016年9月26日,本院收到陈文艳的起诉状。起诉人陈文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亚峰将“陈文艳敲诈勒索”一案的诉讼文书材料及证据材料复制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诉人丈夫戴勇委托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亚峰作为起诉人所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赵亚峰因此从该刑事卷宗中复印了诉讼文书材料及证据材料,起诉人要求从赵亚峰处复印该案的诉讼文书材料及证据材料,遭到赵亚峰拒绝,故起诉人来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陈文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文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兴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瑞林附:该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