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804号罪犯宋道峰,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道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7月8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道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宋道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