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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2473号

赵建欣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欣,北京爱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欣,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爱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号北京台湾街C2区6号楼D室。法定代表人姜文平,总经理。赵建欣与北京爱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建欣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65号办公楼一至四层东部房屋二十间腾退并交还申请人赵建欣,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爱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屋、机动车、银行存款等相关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爱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张凤利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