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付,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李董芝,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科学大道信息工程大学对面动漫产业园4号楼25层309室。法定代表人张献军,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董芝、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董芝、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董芝、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李董芝名下有车牌为豫E×××××北京牌汽车一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李董芝名下的车牌为豫E×××××北京牌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