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9楼902,组织机构代码72704889-X。法定代表人唐宏川。委托代理人林达祺、陈淑娟,均系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龙厦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松荣。被执行人肖春贤,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龙厦实业发展公司、肖春贤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龙厦实业发展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5年6月27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897.52元及利息746727.44元(暂计至2014年3月31日止);被执行人肖春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春贤的银行存款177300元(在该款中扣除2559.5元清偿本案执行费,余款174740.5元发给申请执行人)。上列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尚欠余款,经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上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春贤名下的银行存款被裁定冻结、划拨,上列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486号案件尚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