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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440号

赵明德与四川省雅安市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明德,四川省雅安市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440号原告赵明德,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告四川省雅安市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邹华。

原告赵明德诉被告四川省雅安市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赵明德诉被告四川省雅安市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何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