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3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岳佐军,行长。被告蔡龙吉,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蔡美端,男,汉族,1962年1月1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蔡坊,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磊磊,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被告蔡美端、蔡龙吉、蔡坊、王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详细现居住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拖延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朱龙堂
审判员 董海伟
审判员 尹 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