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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行初95号

陈小林与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林,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1行初95号原告陈小林,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法定代表人闫卫国,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请求确认丢失刑事案卷违法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小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林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