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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630号

彭胜美与盛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胜美,盛小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630号申请执行人彭胜美。被执行人盛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胜美与被执行人盛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盛小兵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

审判员  王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