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33号申请人王玉兵,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农民。被执行人纪广成,男,汉族,1979年2月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泽东,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农民。王玉兵申请执行纪广成、张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90000元及利息275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申请执行人王玉兵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