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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850号

李淑荣执行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荣,李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女,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淑荣执行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