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632号
原告:义乌市万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区景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长陵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根法,执行董事。
原告义乌市万通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24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俞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万通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两被告有加工业务往来。2015年11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2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万通印刷有限公司加工款22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天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