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019号
原告:崔小花,女,1986年出生。
被告:王平,男,1984年出生区。
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台州市市府大道322号6楼。
原告崔小花与被告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崔小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小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