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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019号

崔小花与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小花,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019号

原告:崔小花,女,1986年出生。

被告:王平,男,1984年出生区。

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台州市市府大道322号6楼。

原告崔小花与被告王平、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崔小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小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