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李文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李文胜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川县人民法院(2008)洛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胜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强案件款89498.8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李文胜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存款1400元(已冻结、划拨),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被执行人李文胜现已意外死亡,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孙银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