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9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6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广伙同胡贝(已判刑,下同)、齐新兵(已判刑,下同)租用万年县陈营镇滨溪河新菜市场进门左转第7间店面连续12天开设赌场。刘广占股份40%,齐新兵、胡贝各占股份30%,刘广负责租用场所、提供赌具,胡贝、齐新兵负责按做庄金额的5%收取“板钱”,共从以“九点半”方式聚众赌博人员中收取“板钱”获利30,000余元。除去开支,刘广获利12,000元左右。被告人刘广于2016年7月6日向万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1、李某、谢某、周某、叶某2、邵某、邱某、杨某、汪某、王某、彭某的证言、同案犯齐新兵的供述、被告人刘广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广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广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广于2013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广能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十日)】二、被告人刘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汤颖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