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惠忠,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干部,株洲申湘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科级),家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罗惠忠追缴违法所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