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22573号
原告:吴丽芳,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黄林,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陈平,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
负责人:吴根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十三项损失共计283,024.80元。两被告对医疗费非医保、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等八项费用有异议,对其余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付陈平驾驶牌号为浙KVXX**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杨柳青路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陈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付陈平给付原告8,000元。
本院认为,侵权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损失。审理中,双方对相关诉请的金额均达成了一致意见,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中非医保及急救费用不承担,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对该项意见,本院难予采纳。保险公司另提出部分票据无病历,经审核,原告的医疗费用均系其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护理费、物损费,本院将予以酌定。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结合证据,本院均予以支持。鉴定费,应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丽芳医药费104,21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7,610元、残疾赔偿金127,108.8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元、交通费882元、物损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共计人民币251,011.6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二、被告付陈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丽芳住院日用品费27.6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共计6,027.60元(该款扣除已付8,000元,原告吴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972.40元);
三、对原告吴丽芳的误工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计2,772.50元,由被告付陈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