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宝信金属加工厂,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横档工业区(夏花香工业厂房)。
负责人:杜秋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合工业区兴和路一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罗南兴。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宝信金属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应给付票据款180000元及赔偿金36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尚在正常生产经营,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粤龙激光打印机一台,但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本院暂不处理该设备,并要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 威 更多数据: